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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部部机关非在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9-06-13 11:55:26

第一条 为了合理和灵活地使用人力资源,规范部机关非在编人员的管理,更好地为继续教育建设和发展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在编人员,是指部机关各科室使用的由部机关支付劳动报酬的离退休返聘人员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中短期聘用人员。
第三条 使用非在编人员必须依据本科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正常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各科室不得聘请与现有科室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为本科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 部机关聘用的非在编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应符合受聘岗位要求;

4、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加一;

第五条 新聘或续聘非在编人员,应由各科室主任向部长办公会提出聘任申请,经部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条 部机关与非在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岗位职责、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北京大学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一份。
第七条 劳动、劳务合同需要解聘或续聘,合同双方均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协商相关事宜。 
第八条 非在编人员应该服从科室主任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非在编人员每年必须与部机关正式职工一样参加考勤,同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可参照正式职工同类岗位人员的要求,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当年考核不合格或群众意见反映强烈的非在编人员,用工科室应及时向部领导反映,部长办公会也可根据群众的举报,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对于在工作中因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立即给予辞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经过2008年7月1日部长办公会批准颁布执行。若本办法与政府出台的新规定不符,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继续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