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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接受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工作管理规定

日期:2022-03-22 13:55:46

北京大学接受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工作管理规定 继教部字〔202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优秀学科的带头作用,促进校际学术交流,提升高校师资水平,北京大学积极接受骨干访问学者、国内一般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下统称:学员)来校研修。为规范相关工作,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大学接受访学的校内单位原则上应该是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由博士生导师担任骨干访问学者和访问学者的导师,培养内容以参加科研工作为主。进修教师一般不安排导师,由接受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选课等工作。

  第三条 北京大学继续教育部是访学、进修工作的校内管理部门。

 

第二章 接受条件和访问期限

 

  第四条 骨干访问学者:

  骨干访问学者是指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选派的中西部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五条 国内一般访问学者:

  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对象为国内高等学校、军校和党校在职教师、国家教科文机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所申请的专业方向基本与目前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及管理专业方向一致,访学期限为一学年。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2)国家授权机构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进修教师:

  进修教师的接受对象为国内高等学校、军校和党校在职教师、国家教科文机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所申请的专业方向基本与目前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及管理专业方向一致。

  申请人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武汉中心根据教育部的招生计划遴选骨干访问学者,向我校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经接受院系复审后,继续教育部确定录取名单,发放邀请函,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武汉中心。

  第八条 国内一般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需在本人申请、派出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继续教育部初审、接受院系复审后,确定录取名单,发放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武汉中心。

  第九条 在北京大学访学期间,应当脱产,且不得在其他学校进行访学。

 

第四章 报到、请假和退费

 

  第十条 获得录取的学员应在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派出单位来公函代为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未经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确需请假者,应出具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请假在一周以下者由接受院系批准,一周以上者由继续教育部批准。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四周或私自离校者,取消访学、进修资格,不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因故终止访学、进修的,须由派出单位出具证明,经导师签字、院系盖章后报继续教育部办理离校手续。具备正当原因且修满一学期者,经本人申请,可由继续教育部出具写实性证明。

  第十三条 开学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者,学费扣除10%;开学两周后提出退学申请者,学费全额不退。住宿费按住地有关规定办理。

  因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因违反北京大学校纪受到处分者,取消学习资格,其所交费用概不退还。

 

第五章 访问学者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骨干访问学者与国内一般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考核办法一致,以下统称访问学者。

  第十五条 访问学者来校后,由导师协助制订访学计划,以参加北京大学科研工作为主,经导师同意可以参加指导研究生、编写教材、承担部分教学或实验室等工作。

  第十六条 访问学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交《访问学者学习计划表》;第二学期开学初,应提交《中期检查表》;结业前应提交《结业考核表》,内容包括科研、教学工作及其成绩方面的个人全年总结。以上材料均存入个人访学档案。

  第十七条 访问学者按期完成工作计划,经考核合格者,由继续教育部按规定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内访问学者证书》。证书于结业时一次办理,逾期、灭失不补。

 

第六章 进修教师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进修教师由接受院系教学部门负责选课等教学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进修教师来校后,根据接受院系安排,每学年一般选修4至8门课程。不得跨系选课。

  第二十条 进修教师在进修期间,必须认真完成进修计划,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凡在一个学期内旷课超过总学时的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一学期内缺课学时累计超过30学时者,取消其进修资格,不予结业。

  第二十一条 进修教师所选课程必须按要求跟班听课并参加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要求与该课程同班选课的学生一致。凡考试科目都必须考试,不得改为考查,不准提前考试,否则不计成绩。

  第二十二条 进修教师按期完成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继续教育部颁发《北京大学进修证书》及成绩单,于结业时一次办理,逾期、灭失不补。

 

第七章 科研课题、经费和成果

 

  第二十三条 访问学者的课题经费一般应结合接受院系的学科方向及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由接受院系承担;若自选课题,双方应就科研课题及经费问题另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 访问学者参加的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视双方参加者在科研项目中所起作用的情况,协商分享;如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承担的是学校重大课题,应由接受院系和导师与访问学者签署协议,明确在  学校及其接受院系访问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及接受院系持有或双方共有。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北京大学各项规章制度,需秉持优良学风,遵循学术道德和规范。不得利用访学、进修身份从事损害北京大学声誉的活动。

  学员如存在作假舞弊、违反师德师风、违背学术道德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访学、进修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员在校期间,学校一般不安排外出考察或专门组织实习活动。特殊学科必须组织外出实习或考察者,可由接受院系安排决定,所需费用由学员本人或所在院系统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 学员在北大学习期间,不转党团组织关系,但应列席参加接受院系党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员不享受北京大学公费医疗待遇,其医药费用和相关责任由学员本人或派出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北京大学继续教育部。

 

                               继续教育部

                                   2021年 9月3日